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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信用评价
  • 北京珠宝协会会员企业信用等评价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京宝协开展行业信用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们努力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京宝协对评价结果在行业及全社会的公示和公布,对推动和促进行业自律、服务会员企业、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评价是对企业在履行经济契约及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考察和评估,在协会中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京宝协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推荐给政府相关部门,做为其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或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通过评价的申报企业获得由京宝协发放的统一规格、样式、编号的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通过对评价结果的使用和推广,将进一步实现守信企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使企业降低交易成本,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取得更大的社会认可,发挥信用资源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同时为会员企业市场开拓、市场竞争及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服务作用。、

    北京珠宝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珠宝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信用建设,推动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管理,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提升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在北京市工商局相关单位指导下,北京珠宝协会(以下简称京宝协)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其会员及有关行业企业中,自愿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通过申报,经京宝协下设相关机构对参评企业申报期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由京宝协组织专家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予以评价,报北京市工商局备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和推广的活动。

    第三条  北京珠宝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范围包括从事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所有会员企业。根据参评企业的信用记录、企业资质、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品牌建设、发展潜力、社会形象等进行论证和评价,并以简单的字母组合符号表示参评企业的信用程度。

    第四条  京宝协对参评企业的信用评价实行有效期限和动态管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参评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京宝协可在有效期内对参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复查。复查采用简单有效方法。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信用等级或是重新评价,并予以公示。有效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五条  为加强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特成立北京珠宝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委员会)和北京珠宝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专门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包括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评价、信息管理等所有工作,其中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由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公室负责完成。

    (一)信用评价委员会为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领导机构。主要把握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工作方向;与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宣传媒体进行沟通;指导、监督信用评价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行为;审议本办法、评价标准和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二)信评办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其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宣传、贯彻、实施,制定修订本办法、评价程序及其他相关细则;受理参评企业的申报、企业信息征集、核查、初评、后续跟踪等工作;依据评价程序,组织相关专家评价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向参评企业出具《北京珠宝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证书和铭牌,并报北京市工商局备案;负责对信用评价企业长期、动态监督管理,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为会员企业开展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咨询服务。

    第二章      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分类管理


    第六条  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其含意和计分标准见表1。必要时可将B、C两等再扩展为BBB、BB、B和CCC、CC、C六级,即三等九级;还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表1:信用等级符号、计分标准及释义

    等级

    计分标准

    信用状况

    信用能力

    经济状况

    风险程度

    AAA

    90-100

    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信用很好

    具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和很强的履行特定的契约或承诺能力

    企业综合实力很强,经营状况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正常经营产生的现金流充足而稳定

    几乎无风险

    AA

    80-89

    具有优良的信用记录,信用好

    具有比较强的偿还能力和履行特定的契约或承诺能力

    企业综合实力强,经营状况稳定,发展潜力大,正常经营产生的资金流充足

    基本无风险

    A

    70-79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信用较好

    具有好的偿还能力和履行特定的契约或承诺能力

    企业综合实力较强,经营状况比较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正常经营产生的资金流比较充足

    风险较小

    B

    60-69

    企业信用记录一般,信用一般

    较低

    企业综合实力、经营效益状况与支付能力一般

    有一定风险

    C

    60分以下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信用较差

    很低

    经营状况较差,效益与支付能力较弱

    有较大风险

    第七条  对信用等级AAA、AA、A的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A级、AA级、AAA级:

    1、 近三年内被税务机关处罚的,不论性质及金额;

    2、  近三年有重大欺骗消费者行为被投诉并被核实的;

    3、  法定代表人曾被判刑出狱未满一周年的;

    第八条  评分在90分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定为B级:

    (一) 近三年高层管理者有违法事件被处罚的;

    (二) 近一年内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三) 因产品或服务质量被有关部门处罚未满一年的;

    (四) 有环境污染,治理未达标的。

    第九条  评分在60分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定为C级:

    1、不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管理或行业协会协调的;

    2、拒绝所申报的信用评价机构调查的;

    3、商业欺诈,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4、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对行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获得经营资格不足一年的企业,不参加当年信用评级。

    第十一条  京宝协根据参评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管理,见表2。

    AAA、AA和A级,分别对应一级、二级和三级守信企业;B级对应提示企业;C级对应失信企业。对被评为守信企业的,由京宝协纳入守信企业管理,实行鼓励和促进措施;对被评为提示企业的,由京宝协纳入提示企业管理,实行信用监督。对被评为失信企业的,不予通过当年年审,一年内不得申报信用评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失信企业,由京宝协列入黑名单,并在网站和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

    表2: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

    等级

    分类

    分类管理

    AAA

    3A级、一级守信企业

    守信企业管理,实行促进措施

    AA

    2A级、二级守信企业

    守信企业管理,实行促进措施

    A

     A级、三级守信企业

    守信企业管理,实行促进措施

    B

    B级、提示企业

    提示企业管理,实行信用监督

    C

    C级、失信企业

    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第三章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条件及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参评企业的申报条件如下:

    (一) 在北京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属于本行业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三) 企业无严重失信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工商、环保、质量监督、海关等监管部门的严重处罚;

    (四) 京宝协会员单位。

    第十三条对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按照“申请à提交材料à初审à公示à终审à备案à授牌à年度复查à备案公示à重新申报”的程序进行(见表3);


     

    图表 1

     

    第十四条申请 申报前,参评企业根据本办法进行自我分析后,向京宝协信评办提交《北京珠宝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意向》。

    第十五条成为会员 对提交申报意向的非京宝协会员企业,需按京宝协的相关规定成为京宝协会员后方可申报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六条提交材料 参评企业向北京珠宝协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公室提交下述申报材料,根据京宝协的统一格式和要求,完整、准确、真实填写企业实际情况等申报评价基本信息,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

    (一) 《北京珠宝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及相关有效材料和复印件(含申报材料电子版);

    (二) 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初审 信评办负责信用等级评价材料的初审工作,在汇总了参评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后,在全面审核材料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信用评价指标确定的内容对真实、有效的参评数据综合分析评价,逐项打分,根据最终得分初步拟定参评企业的行业信用等级初审结果。撰写该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初稿)。初审时,通过抽(检)查企业上报数据是否与书面上报数据一致并对企业上报数据中的可疑部分向企业提出征询。对认为需要核实的数据,必要时,信评办将赴参评单位和相关单位进行走访、调查、澄清和核实,以获取真实、有效的参评数据。符合条件的进行初审并进入下一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发回重新进行补充。补充后重审,还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公示 信评办将初定为AAA、AA、A级的企业名单通过北京珠宝协会网(www.beijingzhubao.com.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参评企业如发现所报数据有误,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结果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京宝协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京宝协给予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如受理,则根据公示、举报、检查验证后的数据,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最终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在公示期间了解参评企业在近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交易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情形。

    第十九条终审 信评办对公示所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核查,需要时征求信用评价专家的意见,做出是否调整初定信用等级的处理意见,最终认定参评企业的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并将相关数据纳入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中。

    第二十条备案 评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北京市工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授牌 参评企业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   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京宝协,评价结果在上述网站和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京宝协向参评企业发送《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并颁发统一样式和编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二条年度复查 行业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内对参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复查,信评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轻度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信用等级,并颁发下调等级后的证书和标牌;严重不合格者则取消原信用等级,若要取得行业信用等级,需重新申报;年度复查后,京宝协将向参评企业出具年度复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备案公示 年度复查结果在10日内报北京市工商局备案,并在上述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四条重新申报 为维持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评者,应提前半年重新向中宝协信评办提出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京宝协信评办按程序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

     

    第一章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原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证、科学、严格”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京宝协为参评企业在评价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京宝协的评价标准,简化评价程序。

    第二十八条 评价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评价工作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认真对待和处理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相关程序,独立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完整性;保证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信用评价,对企业信用等级不做主观臆断;不在评价前对参评企业做出某一信用等级评价承诺及在参评过程中泄漏评价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条 参加京宝协信用评价工作的会员企业,经过信用评价获得信用等级后,自觉接受中宝协与社会各界的监督。京宝协信评办持有对被评价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的权力和义务,跟踪监测结果如与原来的评级结果不一致,应及时调整,当申报企业有分立、合并、转制、破产、清算、增资、减资、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所在行业政策变化等情况发生的时候,企业需要向京宝协重新提出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信评办对申报企业进行跟踪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新的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个人,均可向信评办举报或投诉,并提供真实有效证据,恶意举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北京珠宝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北京珠宝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公室不对企业评价后的经营行为负责。

    第三十三条 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后,京宝协发现参评企业有重大隐瞒真实情况和信用缺失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的,根据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定的信用等级,并予以摘牌公示。

    第三十四条 参评企业在取得行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京宝协将在相关网站、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同时,根据本办法及时吊销该企业的现有行业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

    (一)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失信行为,丧失诚信原则的。

    第三十五条 北京珠宝协会应当将下列事项报北京市工商局备案:

    (一)信用信息征集、加工、提供的操作规程;

    (二)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北京珠宝协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北京市工商局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情况:

    (一)信用信息系统运行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信息服务产品的提供情况。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京宝协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珠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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